作者:宋检 时间:2022-10-21 来源:互联网
食品工业网非食用的添加剂使用在食品中,通常人们知道这是一种有害人体健康的违法行为。但可食用的食品添加剂是不是可以任意添加在任何的食品中呢?答案是否定的。近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一起案件告诉消费者,食品添加剂不仅有规定的种类,而且每一种类都规定了使用范围,超范围“跨界”使用食品添加剂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日前,一消费者手拿一袋装食品走进阜南县市场监督局城南市监所举报,说自己在一超市购买的这种香酱墨鱼片质量有问题,要求查处。消费者指着墨鱼片包装袋上印制的配料表一栏说,这里写着食品添加剂含有山梨糖醇。投诉者说,自己对食品添加剂有一定的研究,据他所知山梨糖醇不能添加在墨鱼片中。
接投诉后,执法人员**来到被举报的某食品超市开展调查,店主承认该种墨鱼片是他店中所售,说是上个月从河南某市场上购进,生产厂家标注为揭西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共100袋(净含量78克)。
为保证食品安全,国家专门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同时规定了每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执法人员查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表A1中找山梨糖醇的名称,其功能是甜味剂、膨松剂、乳化剂、水分保持剂、稳定剂、增稠剂。但是在山梨糖醇的使用范围中没列举出墨鱼片或鱼片。也就是说墨鱼片食品中不能使用山梨糖醇添加剂。
法规规定,食品添加剂只能使用该标准名录中列示的品种,且只能在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通俗地说就是,即便是可食用的添加剂也不能任意添加在任何的食品中。山梨糖醇“跨界”使用,添加在墨鱼片食品中,超越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中列示的范围,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规定,“禁生生产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经过调查取证后,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监所认定该经营者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了当事人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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