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检 时间:2022-11-07 来源:互联网
认证行政监管对于促进认证合法、认证市场健康运行,维护认证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发挥了积*作用,但是,结合实际工作和通过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调研所掌握的情况,当前认证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认证行政监管的重心有待调整,监督理念亟须转变
从上文我们对江西开展的四大检查的调研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们监督的重点都是获证企业或单位,除实验室资质认定作为一项行政许可接受发证部门的监督符合行政许可要求外,其他3项检查的对象都是获证企业或单位。从本质上而言,获证企业或单位是从市场购买服务的一方,监督重点放在购买服务者身上显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差距。这亟须监督部门转变观念,调整监督重心,加强对提供服务一方的认证机构或实验室的监督,重点规范认证机构或实验室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2.认证行政监管体制机制尚不健全,认证监管有效性有待提高
现行认证监管方式面临的问题是现有认证监管力量满足不了监管任务的需求。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设区市一级设有专门认证监管科室、县(区)设有认证专职监管人员的省份只是少数。据统计,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设区设立有专门的认证监管科的省份不到10个。而在国家认监委层面,每年都会部署开展四大检查。面对繁重的监管工作任务,在市、县两级人员、经费无法保障的情况下,造成实际工作中以形式对付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效果难以保障,这也有悖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
3.认证监管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配套法规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认证认可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于认证行政监管实践。作为我国认证行政监管主要依据的《认证认可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0年,而该条例却未授权市、县质监部门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导致市、县质监部门在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管时缺乏法律依据,监管主体及责任不明确,但现实中认证活动的监管却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市、县质监部门的参与。而对检验检测市场而言,只有一个部门规章,即《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导致实验室监管存在法律盲区,留有模糊乃至真空地带。因此,制定与出台《实验室管理条例》应纳入议事日程。
4.基层认证行政监管基础薄弱,认证监管能力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认证监管点多面广,且认证执法监管是一项业务性、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工作,特别是强制性产品、体系类认证执法监管,亟须从技术层面加强对基层认证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另一方面基层认证监管部门监管任务重,因缺乏专项经费支持,办公设备和条件跟不上,也影响了专项监督检查的效果,亟须认监委在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同时能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以保障监督检查活动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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