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 孙涛 记者胡毅 发自湖北 日前,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条例》在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节约用水,二次供水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问题以及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的通过是湖北省依法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的重要成果,也标志着湖北省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迈入法制化建设的新阶段。
在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将城镇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三百米的范围划定为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条例》还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每月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检测信息。
在水质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完善水质检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频次,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每日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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