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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用棉企业如何申报所购买2014年度新疆棉的信息?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2-15 来源:互联网

2014年11月28日,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发布了《关于做好 2014年度新疆棉销售统计工作的公告(2014年度[商品棉交易]第7号)》。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疆棉销售统计工作有关规定,中国棉花信息网就纺织用 棉企业关心的几个问题采访了交易市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做了如下说明:

  此次新疆棉销售统计工作中所指的新疆棉,是指2014年度新疆地区生产,属于新疆监管棉花或疆内纺织企业自用棉,经过公证检验的棉花。也就是说,除了疆内纺织企业自用棉,如果有关批次棉花没有进入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并接受在库公证检验,则不能申请备案登记。

  需要特殊说明的几点情况:

  1、登记备案的确认方式只适用于12月3日(不含)之前办理出库、脱离监管范围的新疆棉。对于12月3日(含)以后通过交易市场办理出库手续的新疆棉,如出库时的货权人为非纺织用棉企业,则无法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

  2、12月3日(含)后,非纺织用棉企业在新疆监管仓库自行出库的监管棉花,办理移库运到内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 (监管)仓库后,如重新进行入库申报,并将该批次棉花纳入监管范围的,可在内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向交易市场申请办理货权变更,购买相应批次棉 花的纺织用棉企业由交易市场自动纳入统计范围,纺织用棉企业无须登记备案。

  3、已经登记备案过的批次,如于12月31日前通过协商交易、竞卖交易、网上超市交易、现货挂牌交易等方式再次进行销售,将以*后一位货权人为登记备案企业,并自动纳入统计范围,同时取消前一个登记备案纺织用棉企业的登记数量。

  4、如纺织用棉企业将已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的新疆棉办理出库,并于监管范围外再次转让销售,且有关批次棉花被另一家纺织用棉企业使用并证明情况属实的,国家有关部门将取消原纺织用棉企业登记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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