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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遂昌一屠夫出售十几斤病猪肉获刑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因为饲养的猪快病死了,觉得浪费了挺可惜,遂昌一屠夫趁着猪还有*后一口气时将其 屠宰,并将 猪肉出售。就因为这十几斤猪肉,濮某被遂昌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 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54岁的濮某从事生猪屠宰已经三十多年了。2000年开始,濮某和朋友程某合伙屠宰并分开销售猪肉。
 
    2015年9月,濮某、程某和朋友叶某买了7头猪,养在程某家中。三人准备每天杀一头,并分开销售。9月12日凌晨,濮某准备杀猪时发现其中一头猪快死了,躺在地上不会动,只剩*后一口气。
 
    “当时觉得花钱买的猪死了太浪费了,反正还剩一口气,拿去卖应该不会出事。”濮某承认,自己法律淡薄,才会有这样的念头。
 
    濮某分到几十斤猪肉,留了部分一般的肉在家喂猪喂狗,十几斤成色较好的猪腿肉则拿到村里低价贩卖。来买猪肉的群众也发现猪肉有点发红,和正常的猪肉不一样。濮某则解释说,自己这头猪有些“中暑”了,但是还是可以吃的。
 
    *后,濮某十几斤猪肉共卖了120元。
 
    9月13日,遂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濮某经营销售病死猪肉。官方兽医对濮某家中发现的猪肉进行现场检疫,结果显示该批猪肉外观、颜色不正常,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该批猪肉不合格。
 
    日前,遂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我本来觉得十几斤猪肉也没什么的,*多罚款,”法庭上,濮某懊悔不已,“我真是吃了不懂法的亏。”
 
    遂昌法院审理后,认为濮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悔罪态度,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再小的犯罪行为也已经触碰了高压线,法律面前容不得一丝侥幸。养殖户、屠夫等作为食品生产者,不能唯利是图,而是更加应该严守食品安全的底线。 通讯员 翁佳峰 本报记者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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