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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布8起食品安全风险重点案件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8起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重点案件,其中行政处罚4起、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4起。

    行政处罚的4起案件涉及到食品添加剂、掺假牛肉、销售超过保质期肉制品和铝含量超标等。

    其中,2014年4月22日,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样检测,西安市户县南海阳光食品厂生产的豆品香检出脱氢乙酸,涉嫌滥用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是一种防腐、防霉剂 。有一定的抗菌作用,尤其对霉菌的抑制作用*强。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规定,非发酵性豆制品禁止使用。

    2014年5月21日,经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检验,汉中市汉台区万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样品的动物源性成分项目检出猪源性成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属于生产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

    2014年4月29日,安康市汉滨区业随水产批发部冷库贮存的冷冻肉品中有12个品种、2317件,共计30106.69公斤存在超过保质期、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票据、检验检疫证明等问题。

    2014年3月25日,安康市汉滨区志钦商行经营的标示豫峰粉条淀粉厂生产的豫峰牌青(宽粉、无标识麻辣烫专用中宽粉和专用黑粉质量可疑。经安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送检样品中铝含量均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明确规定,含铝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粉条的加工生产。

    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4起案件主要涉及到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化学物、销售假冒产品。

    其中,2014年6月1 8日,西安西成新区沣东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西安天天鲜蔬菜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4个批次豆芽和2份透明液体均检出6-苄基腺嘌呤(“无根水”的主要成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依据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公告》6-苄基腺嘌呤等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

    2014年6月9日,汉中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会同城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城固县佳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酒库房发现假茅台,已构成《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商品罪。

    2014年5月12日,西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局、农业局对城区常家来汤鸡店等9户汤鸡店进行了突击检查,样品经河南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常家来汤鸡店所抽样的鸡肉样品中检出工业松香成分。已构成《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工业用松香因其常常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以及氧化后产生的过氧化物会严重影响人体的健康,因此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2014年4月28日,汉中市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县城某出租屋内用化学用品制售假蜂蜜“。经摸底核实,发现甘肃陇南籍9人利用白砂糖熬制后加入明矾、食用香精勾调假蜂蜜进行售卖。

    目前,执法人员均对涉案人员和企业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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