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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实物保护视频监控系统

作者:lfb 时间:2022-11-17 来源:互联网

1.1 目的

本导则的目的是对核动力厂在设计、安装、改造和运行实物保护视频监控系统方面提出统一的基本要求,以保障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及其核材料的合法利用。

1.2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国新建、改建、扩建、运行和退役过程中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其他核设施可参照执行。

2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2.1 系统的构成

视频监控系统按照视频信号种类可分为模数混合视频监控系统、数字视频监控系统两大类。

视频监控系统一般由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记录等部分组成。图像采集部分用于采集监控范围的视频图像信号;传输部分用于将前端视频信号传输至保卫控制中心或保卫值班室;控制部分用于对视频图像进行切换显示、对前端云台设备进行控制;显示部分用于视频图像显示;记录部分用于视频图像的存储。

2.2 系统总体功能和性能要求

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完整,应能连续有效覆盖受保护区域,不存在盲区和死角。监控范围至少包含保护区和要害区周界、出入口、安全级冷却水循环泵房取水口、核岛内要害部位、保卫控制中心、穿越保护区和/或要害区的地下廊道和通径大于50cm 的雨水管沟等。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对监控图像信息有效采集、传输、控制、显示、记录、存储和回放等各项基本功能。用于入侵报警复核的摄像机视野应能有效覆盖探测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应与核动力厂安全运行、应急、消防和辐射防护等系统相容。

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现场使用环境(室内外温度、湿度、腐蚀性气体、大气压等)、建筑物分布格局、地形地貌、气候情况(风、雨、雪、雾、雷电、沙尘暴等)、干扰源环境(声、光、热、振动、电离和电磁辐射等)的要求,应使环境影响小化,确保全天 24 小时正常运行。

2.3 视频图像信号

2.3.1 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满足对目标识别的要求,应能覆盖监控范围,满足大范围宏观观察与特定目标区域的固定监控相结合,分时扫描与实时跟踪特定目标相结合等需求。

2.3.2 低光照、尘雾、雨雪、光照度变化范围大或强逆光等监控环境下,采集的视频信息和图像信息应能分清目标的外观特征、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机动车号牌等信息。采用图像增强和红外热成像技术时,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能识别目标的轮廓属性。

视频监控系统应考虑阳光直射、阴天、大风、雨雪、沙尘、霜雾等自然条件对视频图像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考虑采取图像增强、电子透雾、3D 降噪、电子防抖、背光补偿、增益控制、强光抑制等补偿措施。

人员出入口视频监控系统应考虑实现人证比对、人脸识别等功能,能与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有效控制人员出入。车辆出入口视频监控系统应能识别车牌信息和前排人员的面部特征。

2.3.3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取有效的防抖动措施,保证采集图像的稳定性。视频图像信息如果叠加字符信息时,不可遮挡视频图像上的重要目标和关注的区域。

2.4 信号传输

2.4.1 信号传输应保持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性,保证显示、记录和回放的图像清晰,确保数据完整和控制信号准确。

2.4.2 信号传输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可靠。

视频信号传输应采用视频专用线路或专用网络传输,禁止使用无线介质传输。数字视频信号采用网络传输时,传输带宽应满足视频采集设备、管理终端接入保卫控制中心监控室的带宽要求并适当留有裕量。

模拟视频或数字视频的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前端采集设备与监控室视频控制设备端的信息延误时间≤2s;

b) 入侵发生时,视频监控系统的报警联动响应时间≤3s。

2.4.3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自检能力,当传输信号丢失或系统受到篡改时,系统应能报警。

2.5 视频切换控制

2.5.1 系统应具备与集成管理系统兼容的接口和协议,接受集成管理系统的统一管理,当集成管理系统故障或异常停机时,视频监控系统能独立运行。

2.5.2 摄像机、云台、镜头等设备的各种功能应能通过手动或自动有效遥控,且效果平稳、可靠。系统应能实现对视频信号的集中式管理,支持手动切换或自动切换, 能在指定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切换图像显示重建时间应在可接受范围内。

2.5.3 系统应具有断电保护功能,当外部供电失效时,能对所有的编程设置、设备编号、时间、地址等信息进行保存。

2.5.4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其他系统联动。当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动时,系统能自动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并自动实时录像记录。

2.5.5 辅助照明联动应与所联动摄像机的图像显示协调同步。

2.5.6 系统前端设备应满足对控制终端的控制响应和图像传输的实时性要求。

2.5.7 视频移动报警应能根据需要设置探测区域和报警触发条件。

2.6 显示和记录

2.6.1 系统应能清晰显示前端设备采集的视频信号,显示设备的分辨率应不低于视频采集信号的分辨率。

2.6.2 用于报警复核的摄像机报警录像应能提供报警前不小于 20 秒实时的图像记录。

2.6.3 实时显示画面应显示摄像机编号,录像记录的图像画面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记录时间和日期显示,且记录和显示的日期、时间应与实际发生的日期、时间相一致。

2.7 图像存储和回放

2.7.1 存储时间

图像存储设备应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存放,存储容量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周界报警录像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0 天;主要出入口和要害部位的连续监视图像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90 天;涉及重大事件(如,不法分子入侵报警、核与辐射事件等)的录像应永久保存,并考虑采用不同介质异地归档。

2.7.2 减帧

可根据需要设定图像存储的减帧帧数,但小不得小于 15 帧/秒。涉及重大事件的图像存储不应采用减帧存储方式,必须保持源图像的帧数。

2.7.3 图像回放质量

图像回放质量应满足本导则 2.8 的要求。

2.8 图像质量要求

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依据本导则附进行评价。系统图像质量要求参照《安全防范高清视屏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1211)中“5.2 系统图像质量”执行。

2.9 视频智能分析

视频监控系统宜根据实物保护系统的总体方案、工程投资、出入口人员和车辆数量等因素,设置视频智能分析措施,主要用于目标物识别和异常侦测等。视频智能分析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输入视频图像的分辨率应不小于 1920×1080 像素; 视频智能分析结果留存天数不低于录像保存时间;

视频智能分析功能应易于启动和停止,并能够根据时间设定进行布防和撤防操作。

3 系统设备性能和安装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系统设备应满足实物保护视频复核与监视的功能要求、现场环境及电磁兼容性要求,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3.1.2 系统设备应优先选择高清视频设备。系统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以保证高清数字系统的图像质量满足系统性能指标。

3.2 前端采集设备

3.2.1 前端采集设备性能

3.2.1.1 前端采集设备可采用方向固定式摄像机(包含定焦式和变焦式)或带云台可转动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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