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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说明

作者:lfb 时间:2022-11-18 来源:互联网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17 年 2 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核心要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2017 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 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同时,《若干意见》明确指出,2017 年底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运行,各省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增强自身能力建设。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功能要求、建设运行要求等核心内容进行规范,是落实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工作顺利、有效、持续推进和有效落地的先决条件。

为了进一步指导全国各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统一规范国家和地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原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科技标准司下达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绿色通道的工作部署,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承担完成。

1.2 工作过程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 号) 的有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成立了标准编制组。标准编制组成员在组织召开启动会和交流会,并赴多省进行调研,与地方环科院、监测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就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情况开展调研、讨论。编制组即时查阅相关文献、标准、指南等资料,对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现状、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现状和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平台现状开展调研。在前期项目研究、文献资料分析和基础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编制组组织了多次专题研究,讨论并确定了开展标准编制工作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详细工作过程如下:

2018 年 11 月,编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规范(草案)》,组织完成草案的开题评审论证。专家就标准定位、标准适用范围、标准编写规范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共 16 条,编制组已逐条修改完成。

2018 年 12 月,编制组组织海南、山西、天津、江西、福建、甘肃、广东和宁夏 8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专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规范(草案)》进行咨询讨论。梳理归纳专家意见超过 30 条,专家建议进一步梳理细化平台功能设计,取消平台版本定义,增加规范对省级平台建设要求、平台保障要求、协同运行要求、平台建设成效评估等内容,增加了平台建设架构图等,编制组已逐条修改完成。

2019 年 3 月,编制组组织山西、深圳、海南相关领域专家,研究讨论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规范(草案)》进一步修改工作内容 11 项。经编制组讨论并报请领导同意,《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规范(草案)》定义为指导性文件,修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规范(草案)》名称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草案)》;增加平台建设工作流程、建设目标等内容;增加平台系统工作流程图、业务流程图;较大幅度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草稿)》中建设原则、专业术语等内容;整合平台用户和系统架构等内容。

2019 年 11 月,编制组邀请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监测总站、中国环科院、南京环科所、中国土勘院等单位的 7 位专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进行咨询论证。同时,根据咨询评审会专家的要求,编制组向江苏等 6 个省(市) 地方专家征求意见。通过专家咨询论证和地方征求意见,编制组共搜集、整理归纳修改意见 41 条,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1)调整本标准架构,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目标定位、工作流程放到编制说明中阐述,同时将平台架构和建设内容融合,重点突出建设内容和功能要求两部分。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顺序,对现有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归纳,并删除了在标准正文中没有引用到的文件。同时,规范术语与定义,去掉“接口”、“元数据”等通用术语概念。

(3)重新梳理平台功能要求,细化和规范业务应用功能点,避免部分功能点之间出现交叉重叠现象。

(4)关于与现有标准的衔接,在标准正文注明了参照现有标准执行的标注。

2019 年 12 月,标准所组织召开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规范专家审查会,邀请 7 位领域专家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进行审查。专家提出涉及标准词语使用、语言组织等方面具体修改建议 19 条,编制组已逐条采纳修改完成。修改调整后,终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1《指南》是适应生态保护工作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2014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严格保护,第二十九条明确写到“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依法开展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作,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2015 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将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为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2017 年 2 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核心是要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2.2《指南》是新时期生态红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

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2017 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2018 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2020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且《若干意见》明确指出,2017 年底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运行,各省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增强自身能力建设。为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落到实处,牢牢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实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全范围和多要素的周期性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综合监管能力,必须加紧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

2.3《指南》是生态保护红线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现综合监管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也是国家和人民对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迫切期望。生态保护红线是一项新兴事物,如何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监管,对红线内人类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对红线内生态系统实施科学评估,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合理考核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标准和规范进行指导。为了有效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开展,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红线办)牵头编制了生态保护红线系列标准,从红线划定、勘界定标、监测、评估、监管、考核等各方面对红线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考虑到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必须有科学、有效、有力的信息化手段进行支撑,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各项标准、规范提出的有关功能系统化、工具化,形成统一、规范、高效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管网络,保障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红线监管工作的业务化运行。因此,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指南编制,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的基本原则、建设内容、功能要求、建设运行要求等核心内容加以规范,是落实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顺利、持续推进和有效落地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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