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时间:2022-12-08 来源:互联网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石油天然气等非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使用或产生的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设施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整治及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伴生放射性物料的贮存及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3727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
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伴生放射性物料
非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使用或产生的铀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3.2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
非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固体废物,包括采选及冶炼过程产生的尾矿、尾渣和其他残留物等。 基于放射性水平,将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分为2类。
第Ⅰ类:1Bq/g<铀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400Bq/g;
第Ⅱ类:铀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400Bq/g。
4 基本要求
4.1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整治、监护等过程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4.2 伴生放射性物料的贮存及处置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与安全的优化、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的要求。
4.3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4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单位应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确保流出物达标排放;进行源头控制、综合利用、分类处置,做到废物小化。
4.5 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整治、监护等过程应采取措施保障设施的长期安全稳定。
5 一般要求
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①本网注名来源于“互联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或者来源机构所有,如果有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网联系,联系邮箱service@baijiantest.com,否则视为默认百检网有权进行转载。
②本网注名来源于“百检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百检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想要转载本网作品,请联系:service@baijiantest.com。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百检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③本网所载作品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百检立场,用户需作出独立判断,如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service@baijiant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