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小学 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 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 食品经营场所。教育部、国家市场 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昨天共同发布《学校 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4月1日开始执行。
近日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发公众高度关注。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很多网友建议效仿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实行学校校长与学生共同进餐的制度。昨天公布的《规定》对这一呼吁作出了回应。
《规定》要求,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学校食堂管理方面,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学校要利用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重大事项上,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同时畅通师生家长对食品安全的投诉渠道。
出于食品安全考虑,《规定》要求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此外,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相关报道: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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