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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索赔人”勒索无果竟起诉 法院驳回全部诉讼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全民参与打假,本是治理 假冒伪劣商品的一个有效渠道,有些人却心怀不轨动起了歪心眼,成为了“职业打假人”甚至是“职业索赔人”。近日,哈尔滨市市民杨先生就碰到了一个这样的“职业打假人”,索赔不成将商户告上法庭,*终法院驳回了“打假人”的全部诉讼。
 
  “这些打假人经常在旺季勒索商户,因为旺季生意忙,商户们不愿意因为一点小钱耽误时间都赔款了事。”据杨先生介绍,其常年从事酒类生意向哈市很多商场、超市、饭店等长期供货,也经常会碰到这种带着目的的“职业打假人”。
 
  据杨先生讲述,这起案件发生于2018年2月25日,“打假人”华某在哈尔滨新世纪佳得乐银泰门店以一听5.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听兹塔伯格小麦啤酒,购买后华某以啤酒罐瓶底印有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保质期至2018年11月22日黑色数字旁,还有2017年3月15日、2018年6月的罐体本色字体一组,质疑啤酒生产日期经过涂改,多次联系佳得乐门店和供货商杨先生要求按照1听1000元钱进行赔偿,但都被拒绝,后华某将其购买啤酒的哈尔滨新世纪佳得乐商贸有限公司银泰一店告上法庭。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法院核实兹塔伯格小麦啤酒,其生产厂家经过GFSI机构认证,具有生产资格,经国家海关出入境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海关认证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保质期至2018年11月22日。
 
  法院认为,原告华某所购买的兹塔伯格小麦啤酒底部存在两组生产、保质日期标识,确实不符合商品销售标签要求,但该标识瑕疵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消费误导,不影响食品安全,更不能证明原告购买的啤酒就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产品未过期,原告也未饮用。同时,原告购买商品后尚未拆封、且不要求退换商品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日常消费者消费特点的行为,认定其购买商品并提起诉讼系以牟利为目的,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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