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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首次为食品安全立法 网络食品交易须有经营许可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建立 食品安全全程 追溯制度;通过网络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食品的,需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公示;食品 小作坊、 小餐饮、 食品摊贩或将纳入登记、备案 管理……12月1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开幕,听取并审议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按照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同时,县以上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进行统一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草案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购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食品出厂检验,食品运输、贮存,采购的食品的查验,批发销售食品,召回食品等方面的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共享平台。
 
    网络食品交易须有经营许可
 
    网络渠道购买食品时下越来越流行。然而,网购食品是否有安全保障?
 
    草案规定,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着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
 
    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草案称,违反上述规定,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小作坊、小餐饮要登记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建立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管制度。
 
    根据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引导采取建设集中生产经营场所、划定临时经营区和确定临时经营时段,优惠场地租金、资金资助,建立和完善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规范等形式,引导他们集中经营、规范经营。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对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对小餐饮、食品摊贩进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对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设立了“食品安全保障”专章,针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要求,优化整合政府食品检验资源,依法利用社会食品检验资源,规范食品检验行为,发挥食品检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功能作用。
 
    完善食品安全责任 约谈制度
 
    草案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国家或者省规定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拒不接受约谈或者未按照约谈要求整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责任约谈情况和按照约谈要求整改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记录。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对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对不良信用者 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草案要求,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风险程度,对其进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食品安全风险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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