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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通报九月份10起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新华网呼和浩特10月19日电  19日上午,呼和浩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市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召开了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九月份呼和浩特市查处的10起典型 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森晶旺食品批发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6月,执法人员对玉泉区森晶旺食品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批发部销售的沧州市佳味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式面包”3箱(20个/箱,面包包装袋的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经调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80.00元,违法所得8.00元。
 
  该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款第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第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项规定,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老式面包”3箱,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5008.00元。

  二、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大不同超市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案
 
  2016年5月,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大不同超市销售的“威力发”海绵蛋糕(生产者:呼和浩特市威力发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420克/袋、生产日期:2016年5月19日、保质期:4个月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08.00元,违法所得18.00元。
 
  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款第(四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三项的规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
 
  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金华宁酒类经销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对呼和浩特浙加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绊馬索”酒(酒精度68%vol、生产者:内蒙古宁城牧牛酒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300ml/瓶、生产日期:2013年6月26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酒精度与标识不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金华宁酒类经销部2013年11月25日从厂家购进上述“绊馬索”酒60瓶,全部销往呼和浩特浙加都商贸有限公司,货值金额108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
 
  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四十八条**、三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八十六条**款第项的规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八十六条**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2000.00元罚款。
 
  四、新城区上百味咖啡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16年8月,执法人员对新城区上百味咖啡厅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发现预包装食品“京日”绿豆沙馅料3袋,均超过保质期。经调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21.00元。
 
  该咖啡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款第(十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违法食品,并处20000.00元罚款。
 
  五、赛罕区汇富大同刀削面馆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16年8月,执法人员在赛罕区汇富大同刀削面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发现瓶盖上标示为“营养食品、2016/04/06”的预包装食品3瓶,该食品外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标签应当标明事项。经调查,上述食品违法所得231.00元。
 
  该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第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规定,没收违法食品3瓶,没收违法所得231.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5231.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赛罕区昭乌达路对对香麻辣烫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9月,执法人员对赛罕区昭乌达路对对香麻辣烫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发现南京年吉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薯糯米球1袋,未标示生产日期。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第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的规定,处以5000.00元罚款。
 
  七、回民区福人阁餐厅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16年8月,执法人员对回民区福人阁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在操作间发现济南冉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参丝2袋,该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不显著、不容易辨识。
 
  该餐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第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的规定,处以5000.00元罚款。

  八、内蒙古一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检验不合格的中药饮片案
 
  2016年7月,执法人员对内蒙古一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标示“生产单位为石家庄柏林饮片加工厂,批号为20140201”的中药饮片“天麻”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中药饮片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认定为劣药。经调查,该公司购进上述中药饮片10公斤,货值金额1680.00元,销售9公斤,违法所得1512.0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剩余中药饮片1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512.00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共计4872.00元。

  九、呼和浩特市容大毅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销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6年9月,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容大毅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公司销售区域合格产品区发现标示“产品型号:NEB-NSET2-90,许可证号: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60027号,生产批号:20130730,生产日期:20130730,有效期:三年,制造商:欧姆龙(大连有限公司”的“简易雾化器”3个,上述产品均超过有效期。经调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54.0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医疗器械3个,并处以20000.00元罚款。

  十、新城区广都洗涤化妆品经销部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2016年7月,执法人员对新城区广都洗涤化妆品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标示广州琵熹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销,生产商为广州丝塔芙化妆品有限公司(分装的“青春无暇气垫BB霜SPF30+/PA+++”9盒、标示汕头市三兴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的“雅莱丽?气垫粉底液体粉饼SPF40+/PA+++”9盒、标示广州市倩碧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的“莹透无暇气垫DD霜SPF30+/PA+++”16盒。上述产品属特殊用途化妆品,包装上未标示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发现标示普宁市嘉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的“雅芙润光娇艳BB粉饼SPF25/PA++”28盒、标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伊滋美?隔离保湿嫩白Osmocomplex防晒霜”34盒、标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8杯水水嫩净白隔离(SPF35/PA+++”32盒、标示分装商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新活美白防晒乳(SPF35/PA+++”12盒、标示分装商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净白防晒乳(SPF35/PA+++”18盒、标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控油清爽保湿防晒乳(SPF30/PA+++”10盒、标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男士舒缓补水防晒露SPF30”24盒、标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隔离防晒套盒(SPF35/PA+++”18盒、标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净白美肤脱毛套装”3盒、标示广州市白云区雅顿化妆品厂的“凝蔻?补水嫩肤脱毛蜡纸”11盒。上述产品属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与产品标示不符。经调查,该经销部销售上述化妆品违法所得781.00元。
 
  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款第(四项的规定,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款规定,给予该经销部以下行政处罚:停止新城区广都洗涤化妆品经销部经营化妆品7天,没收违法所得781.00元,并处2343.00元罚款,共计3124.00元。(徐岩 王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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