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水母网1月10日讯(YMG记者 孟宪臣 涉案人所销售的“拉缸盐
检察机关作出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于2009年初至2013年10月,在我市一处商贸综合市场内,用工业盐加工拉缸盐海参600余斤并对外销售。2013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从其加工点查获被告人杨某某向其出售的工业盐0.9吨。检察机关认为,郑某某、杨某某二人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掺入非食品原料工业盐,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郑某某在生产并销售的海参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盐,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向郑某某销售工业盐用于加工海参,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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