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泡了“松香澡”,
被告人胡某、黄某为夫妻,均为浙江永康人、初中文化,农民。
公诉机关诉称,2010年开始,胡某、黄某夫妇在丽水市莲都区做起了加工猪头肉的生意。因猪头肉褪毛难,胡某和黄某为去除猪头上的毛花了不少力气,但仍难以将毛除净。因为猪头肉卖相不好,所以生意不是很兴旺。
一次偶然的机会,夫妻二人听说用工业松香退猪毛很方便,并且松香“加工”过的猪头卖相非常好,呼吁动起了歪脑筋。
2011年6月,胡某从一个化工原料商店购买了大量工业松香。
运回自己的加工点后,与黄某一起将松香加热融化,用融化后的松香给猪头褪毛,并将加工好的有毒猪头运往菜市场自己销售或批发给各大熟食店。因为卖相好,“毒猪头”的销量与日俱增,平均每天都能卖出近百个。
于是。胡某、黄某便先后雇佣、指使毛某、陈某、胡某、李某、兰某等10人在加工点使用工业松香退毛的方式为其加工猪头产品。毛某、陈某、胡某、李某、兰某等10人明知食用经工业松香退毛的猪头肉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仍使用加热融化后的工业松香给猪头退毛。
2013年5月9日,该无证加工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工业松香4.25公斤,从现场和胡某租用的冰库库房查扣猪头1067公斤,经监测,该加工点使用的松香为工业松香,经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局认定,经工业松香退毛的猪头肉为有毒有害食品。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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