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事件回放
3月10日,上海市工商部门发布虚假
此消息一出,
观点1
"****不含"属国标范畴 符合规定
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依据表C.1,反式脂肪酸含量≤0.3 g/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时,可声称无或不含反式脂肪酸。依据表C.2,"无""不含"可同义表述为"****不含".
对此
网友"crayy "认为,GB28050在c2表里面的确有"****不含",这个比较冤……
观点2
外包装含量声称不算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规定**条,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网友"现实男孩"认为,根据以上规定**条,含量声称是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可选择标识的内容,不属于这个通知中"除外"的范围,因此好丽友按照国标宣传合理。
食品论坛网友"群起而攻之"认为,对于好丽友产品外包装上的这种声称,严格来讲不属于广告,也就不属于工商局的执法监督范围。
网友"sbzjb"认为,食品行业的执法人员应该都了解了解食品类的法规和标准。不能将广告法的要求强加给食品。
网友"李仕麒"认为,我觉得现在争议*大的是,这到底是算广告,还是算标识。算广告的话,确实有引导消费者的嫌疑,但所有的"****不含","0添加"可能都存在这种嫌疑;算标识的话,并不违规。
针对"符合国标"还是"违反广告法"的争议,食品论坛网友"群起而攻之"支招好丽友,可采取申诉、复议、起诉三步走。
**,向上海工商局提出申诉,**要求其提供给出处罚的合理合法的依据,如不能提供,则要求其撤销处罚,并作出公告澄清说明,向媒体公布。
第二,如果上海工商局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拒绝撤销处罚进行澄清,那就向工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裁决。
如果这两种途径都不能解决问题,那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食品论坛讨论帖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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