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记者 王耀10月20日,甘肃省
《办法》规定,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7种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滥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故意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实施以下监管措施:省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黑名单"企业向金融机构、进出口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进行通报,将企业信用与金融机构信贷、食品进出口、重大活动或旅游食品保障等政策挂钩;对列入食品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办法》规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信息库建设,对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责任人坚决逐出食品市场,列入"黑名单",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对聘用在库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级监管部门不得发给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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