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也可以在销售单元中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中有关内容,保证全部标识内容符合新修改的《
近日,食品伙伴网自多地质检部门获悉,计划将从今年6月1日起,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查处。
由于该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8日通过修订案,2009年10月22日公布并执行,过渡期至2010年6月1日,涉及多个时间窗,故食品伙伴网提醒各单位注意过渡期将于本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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