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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简介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23 来源:互联网

.CAC农药MRLs体系的介绍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现有的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是由其各分委员会审议、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食品及农产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MRLs)标准由其下属分委员会— — 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负责制定。

CAC农药MRLs标准的制定

CCPR以科学依据为基础,采用风险分析的原理,对已登记使用的农药进行风险评估,当发现该农药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且可能 导致国际贸易问题时才制定MRLs标准。
    
在相关标准制定中,CACCCPR与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关系密切,CACCCPR为食品标准风险管理机构,JMPR为农药残留风 险评估机构,根据风险管理机构CACCCPR的建议开展工作,但独立于风险管理机构。CCPR首次会议于1966年在荷兰海牙市召开, 2010年已成功召开了42届年会,我国从2007年开始担任主席国。 
    CAC
农药MRLs法典标准数量是一个动态值,每个MRLs都需要通过周期评估程序定期(1O15)对其进行再评估,根据*新资料 及时修订或撤销原定的限量值。

CAC农药MRLs标准的作用

CAC目前共有3338项涵盖234种农药的MRLs。食品法典标准是WTO认可的国际农产品及食品贸易仲裁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 国际上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重要的参考资料,对全球农产品及食品贸易产生着重大的影响。CAC各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 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又能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二.欧盟农药MRLs体系的介绍

欧盟统一的农药MRLs由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制定。欧盟历来十分关注食品安全,并形成了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2002年欧盟发布"欧盟新食品法",即欧盟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并于同年128日正式生效。该法规是欧盟迄今出台的*重要的食品法,填补了在欧盟层面缺少总的食品法规的空白,是对以往欧盟食品质量与安全法规的提升与创新,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2005223日,欧盟又颁布了3962005法规,该法规规定了欧盟统一的食品和农产品中农药的MRLs,同时补充了91414EEC指令(此指令是目前在欧盟农药政策框架内,用于规范市场上的植保产品的重要法规)

欧盟农药MRLs标准的制定

原则上,制定农药MRL标准的主要依据是:
(1)
通过严格的残留试验确定一种农药在特定的使用条件(良好农业规范)下处理某一农作物后该农药的残留动态。
(2)
根据适当的消费模式,评估欧洲人群、各民族人群及各种敏感人群(如婴儿)在正常的和不良的条件下的每日残留吸入量。
(3)
根据该农药的毒理学试验资料,确定一个"日允许吸入量"(ADI),通常,这包括确定在一生(慢性)的持续吸入期内不产生不利 影响的*高剂量,然后再考虑适当的安全系数。
(4)
如果通过上述第二条评估计算出的消费者从各种日常食品中的日吸入量低于根据上述第三条计算出的日允许吸入量,那么根据 上述**条得到的残留水平则被确认为MRL标准。如果通过上述第二条计算得到的残留吸入量高于日允许吸入量,那么上述**条 中原定的使用条件需要进行修正,以降低日常食品中的残留水平。如果使用条件无法作出适当的修正,那就不能允许该农药在这种 作物上使用,该农药的检测限即被设定为MRL标准。

三.日本农药MRLs体系的介绍

日本农药的MRLs由其厚生劳动省制定。由于农药、兽药等化学品残留引起的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问题突出,2003 5月,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开始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物引入"肯定列表" 制度,即禁止含有未设定*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该制度拟于2006 5月实施。为制定该制度,日本厚生省采取了三项措施 1)尽可能多地制订食品中农药化学品临时*大残留限量标准( MRLs)2)确定统一 标准水平;3)确定豁免物质名单。并执行食品和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新的残留限量标准。肯定列表制度涉及对农药、兽药和添加剂等791种农用化学品的管理,是当时世界上制定残留限量标准*多、涵盖农药和食品品种*全的管理制度。该制度几乎对所有用于食用的食品和农产品上的农用化学品制定了残留限量标准,包括"临时标准""一律标准""沿用现行限量标准""豁免物质""不得检出"5个类型,共有限量标准57000多项,其中农药和农药MRLs的数量分别为579种和51 600多项,分别占到总数的70%和9O%以上。

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农药MRLs体系的介绍

澳大利亚的农药登记与农药MRLs制定由其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负责。200810月,APVMA发布了新的农药MRLs标准,新标准由5个附表组成,一为500多种农药的共4 000多项MRLs;二为食品和动物的分类,该分类参考了CAC的食品和动物分类;三为残留定义;四为动物中的MRLs,共涉及184种农药的570MRLs;五为豁免物质清单,该清单详细列出了不需要制定MRLs的农药的各种前提条件。新西兰的农药登记和MRIJs制定由其食品安全局负责,新西兰目前共制定了约2 900MRLs.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1998年签订食品标准互认协议,共同建立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负责制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法典。所制定的标准中,除个别标准单独适用于澳大利亚或新西兰外,绝大部分为两国通用标准。
    
该体系依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政府199512月签订的条约建立,其宗旨是发展联合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在澳大利亚内部,该体系的依据是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采用统一食品标准的协定。该体系由澳洲各地区与新西兰的食品立法部门依据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监管法案(1991,简称ANZFA法案)加以执行。

五.中国农药MRLs体系的介绍

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非常重视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于1995年和2006年先后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于200961日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充分考虑了《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内容。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出台,为食品及农产品中农药MRLs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农药的MRLs标准主要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部分组成,国家标准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行业标准主要由农业部发布,属农业行业标准。

我国于2005125日发布了《食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并于20051O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代替并废止了以前34个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共包括了136种农药的478MRLs.为了弥补国家标准的不足,农业部也加快了行业标准的制定,截至2009年,我国共制定了118种农药在68()食品和农产品中的329MRLs农业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有涉及208种农药在92()食品和农产品中的807MRI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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