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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总局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2-20 来源:互联网

针对部分电商平台出现以拼音缩写等“暗语”方式使用“**”“**”标识销售、宣传商品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于9月30日印发《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2月底,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标识商品专项行动。

具体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期,部分电商平台出现以拼音缩写等“暗语”方式使用“**”“**”等标识销售、宣传商品问题,严重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为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遏制社会不良风气,树立正确导向,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即日起至20212月底,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标识商品,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是维护良好网络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和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监测排查、依法严厉查处网络销售和宣传“**”“**”等内容标识商品违法违规行为。

二、围绕重点,迅速行动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参照《关于禁止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等标识的通知》(国管办〔201359号)有关要求,将以下内容作为清理整治重点:一是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等类似内容的;二是利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以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的;三是假借“**”“**”或“内部**、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四是含有“**”“**”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对网络销售商品信息和互联网广告宣传信息的清理整治工作,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进一步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三、积*主动、落实要求

(一)全面系统监测排查。重点针对食品(酒类、饮料、保健食品)、瓷器、箱包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的商品,以RMDHT”(人民大会堂)、“ZXYJ”(政协用酒)、“QGRD”(全国人大)、“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在销售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信息、介绍中或商品广告中使用“**”“**”及类似内容的行为,在属地全面开展对网络商品交易(特别是互联网二手交易和拍卖平台)及互联网广告的监测排查。对监测出的有关信息,排查后确属违法违规的,要立即责令删除商品信息或停止发布广告,并依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予以查处。

二)加强行政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电商平台企业和互联网广告发布媒介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守法经营意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行政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及时排查清理相关违规信息,及时完善相关禁限售词库,严格落实商品准入和广告发布审核责任义务。对问题突出的电商平台和互联网广告发布媒介要及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三)强化协同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不同业务条线的协调配合,畅通监测信息移送渠道,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同时注重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协同监管,做好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和联合惩戒工作,更好地形成合力,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提升专项整治效果。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对“**”“**”商品网络交易和广告的日常监测,时刻保持警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接此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有关清理整治工作,于1026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前期报告及报表,并于2021226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表和典型案例(5件以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标识商品专项行动报表12

政策解读:

一、《通知》印发背景

市场监管总局一直高度重视清理整治“**”“**”标识工作,近年来多次开展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滥用“**”“**”标识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在持续强力监管之下,有些经营者为提升商品销量,或将普通商品,甚至是假冒伪劣商品卖出高价,仍然以“**”“**”为卖点,不断翻新花样,采取更为隐蔽的手段逃避政府监管,其中尤以在电商平台上采取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使用“**”“**”标识销售、宣传商品问题较为突出,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助长不良社会风气。 

二、《通知》制定依据 

一是《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是《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形式审查、协助监管以及对违法经营的查处和报告等责任和义务。 

三、《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聚焦违法行为新动向,重点针对网络销售的食品(酒类、饮料、保健食品)、瓷器、箱包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的商品,以“RMDHT”(人民大会堂)、“ZXYJ”(政协用酒)、“QGRD”(全国人大)、“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在销售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信息、介绍中或商品广告中使用“**”“**”及类似内容的行为,部署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一是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系统加强监测排查,并依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对平台的行政指导,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电商平台企业和互联网广告发布媒介落实管理责任,增强守法经营意识。三是建立贯通联动的监管执法机制,强化协同监管,畅通监测信息移送渠道,整合执法资源、提升监管效能。四是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对“**”“**”商品日常监测,时刻保持警惕,确保整治的持续效果。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完成既定工作目标,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遏制社会不良风气,树立正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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