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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错误案例分析|食问实答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2-20 来源:互联网

食问实答第49期


本期问答汇总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净含量规格及生产商、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错误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净含量规格
Q1、请问下表产品中净含量的规格具体需要如何标示?

A: 该标签净含量字符的*小高度小于6nm,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4的规定,如下表:

该标签中净含量为2.5kg,根据表2要求,净含量字符的*小高度应≥6mm


Q2、请问下表净含量的表示应如何修改?

A: 该标签净含量字符的*小高度小于4mm,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4的规定:该标签净含量为350ml,其净含量字符的*小高度应≥4mm。
GB7718中4.1.5.1规定: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即“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都要满足净含量字符的*小高度要求。
该标签只有数字满足字符的*小高度,“净含量”标题和法定计量单位都不满足,属于标示不规范。


Q3、请问产品名称可否路下表标示?

A: 该标签净含量与食品名称不在包装物的同一面展示版面标示,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5的规定: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面标示。
该标签食品名称标示在包装物正面,净含量标示在包装物方面,且包装物方面没有标示食品名称。正确标示方法可以在包装物正面标示净含量,或在包装物反面再标示一遍食品名称。


Q4、请问下表产品净含量标示是否有误?

A: 该标签未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含量,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6的规定: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该标签产品为糖水菠萝是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主要配料为“菠萝”,此产品除标示净含量外,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含量。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可以质量形式标示,即“沥干物(固形物)不低于**克”,也可以质量分数形式标示,即“沥干物(固形物)不低于**%”。


Q5、请问下表产品净含量标示是否需要标明小包装含量?

A: 查看该食品包装,发现其包装内有16小包番茄沙司,每包10g。该标签内含独立小包装,未标示规格,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7的规定: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4.1.5.8规定: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该标签产品写明为“独立小包装”(且小包装上表明了净含量),属于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需要标示规格。该标签可以选择很多形式标示,如: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10g×16,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16×10g,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152 0173 3840g(16×10g),净含量152 0173 3840g(内含16袋)附录C中列举的形式。


二、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Q6、请问下表产品委托方相关的标示是否有遗漏?

A: 该标签未标示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产地,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3 的规定: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GB7718问答第五十条“关于标准中的产地”的解释为:“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 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GB7718问答第五十二条“关于标准中的地级市”的解释为:食品产地可以按照行政区划标示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副省级城市或者地级城市。地级市的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该标签产品属于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情况,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该标签仅标示了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GB7718中4.1.6.1.3的规定。


Q7、请问该产品标签是否必须标示联系方式?

A: 该标签未标示联系方式,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2的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GB7718问答第五十三条“关于联系方式的标示”的解释: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该标签仅标示地址、未标示联系方式。


Q8、请问该产品的标签标示是否有遗漏?如何修改?

A: 该标签未标示进口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不符合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3 的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该标签中仅标示了产品原产国和进口商的名称,漏标示进口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可选择标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但必有其一。


内容来源:《预包装食品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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