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2-28 来源:互联网
网购钙片,却收到壮阳药玛卡,上面还手写着“非卖品”。商家表示发错货,同意退货,遭到买家拒绝。买家诉至普陀区法院,要求 “假一赔十”。法院判处退货,驳回了“假一赔十”的诉请。
去年双十一,小许在“某保健品专营店”天猫网店购买“钙片5瓶套餐”4套,收货后发现每瓶物品外标签均已被人为撕毁,并手写“非卖品”,瓶身并无其他任何说明。小许随手打开一瓶,发现里面竟是粉末,还飘出丝丝腥味。“难道是饲料?”小许不禁疑惑,随即和客服联系,仔细核实后,原来是商家发错了货。为表歉意,商家让小许选择换货或退款退货,但均遭拒绝。让商家意外的是,小许以商家出售“三无产品”为由,诉至普陀区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原告认为,收到的物品仅瓶身手写“非卖品”,无其他任何说明,所以无法得知货品的相关信息,该货品属于“三无产品”,被告明显违反《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等关于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表示,事发后,被告积*向原告说明原因,涉案物品系因“双十一”期间订单量激增,导致发货员工工作失误,误将玛卡非卖品样品发送给原告。原告收到的物品上载明“非卖品”,可证明其并不是销售流通的商品,被告并未违反法律关于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同意退货,并自愿补偿原告500元。但不同意原告“假一赔十”的诉请。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法官表示,该案所涉货品外观及原、被告双方网购交易、沟通记录等证据来看,被告发货失误符合常理,被告同意退还相关货款,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5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充分举证,无法确认被告出售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之事实,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十倍赔偿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被告自愿补偿原告500元,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520元;被告支付原告500元。
据介绍,该案中买家提出的“假一赔十”观点,源于《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设立“十倍价款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的就是通过加大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惩罚力度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但其适用的前提是买家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以避免某些人利用该法律条款获取不正当的诉讼利益,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进而遏制生产者销售者的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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