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时间:2022-11-10 来源:互联网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 281 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广州、深圳市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有关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127 号)有关规定,指导和规范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 号)、《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 号)和《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指引(2021 年版)》(深环〔2021〕15 号,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工作程序。
本工作程序仅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 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受理和评审工作。
深圳市跨行政区域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 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受理和评审工作按照 广东省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实施。
(一)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
(二)对于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的项目,区城市更新 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应参加报告评审。
(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边界文件、土地流转记录、现有土地使用单位、土地使用权人、规 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以下简 称“权属信息”)。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的项目,区城市更 新和土地整备主管部门负责权属信息审核,对于未掌握的历史 情况、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情况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主 管部门可转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涉及已进行不 动产登记的土地相关登记信息可转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实。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实行“形式审查-技术初审-专家评审”三级评审制度。工作流 程详见附件 1。
(一)形式审查
1.审查方式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等(以下简称“项目责任 单位”)将风险评估报告上传至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 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如深圳市后期开发出本市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则使用本市系统,下同),即视为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申请。
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报告审查机 构对照形式审查要点(详见附件 2),于 5 个工作日内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中下达形式审查 意见。
2.权属信息审核
若污染地块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后进行土地流 转、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市生态环境局应通知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各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或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原则上于 5 个工作日内对地块重新开展权属信息审核,并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下达审核意见。若地 块权属信息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权属信息审核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
若污染地块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后未进行土地流 转或未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或城市 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无需开展权属信息审核。
3.审查结果
若形式审查要点中存在任意一项不合格,将视为报告形式 审查不通过,不予以受理申请。针对形式审查不通过的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或权属信息审核部门应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的原 因,并由市生态环境局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中予以退回。
(二)技术初审
1.审查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报告审查机构,按照《工作指引》要求 及技术初审要点(详见附件 2),于 5 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初审,并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中下 达技术初审意见。
2.审查内容
技术初审要点包括重点审核要点和一般审核要点。若重点 审核要点中存在任意一项不合格,则视为报告存在原则性技术 问题,不满足上会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中 予以退回;若重点审核要点均合格,但一般审核要点存在不合 格项,市生态环境局通知项目责任单位在上会前根据技术初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更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程序全文:
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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