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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信息采集办事指南

作者:lfb 时间:2022-11-18 来源:互联网

一、管理依据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

(二)《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31880-2015);

(三)《检验检测机构评价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36308-2018)。

二、申请信息采集的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并在有效期内; (二)在莞监测业务有指定负责人,指定负责人应为本单位在编或聘用人员,不能为外单位人员; (三)具备在莞开展监测业务的技术力量,能确保环境监测质量。三、须提交的信息采集申请材料(原件PDF扫描件) (一)《环境监测机构信息采集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二)《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一览表》一份; (三)计量认证(CMA)证书和附表 ;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六)《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从业行为承诺书》一份; (七)《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一览表》上所填报的监测项目范例的项目委托合同和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指定负责人劳动合同、身份证和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以及任命文件(任命文件须明确权限和期限,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九)在莞开展监测业务的技术人员4名,须提交如下资料(原件PDF扫描件): 1. 技术负责人1名,须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中级及以上)或者同等能力证明文件、毕业证书、监测上岗证或培训上岗证明文件。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2. 技术人员3名,须提供毕业证书、监测上岗证或培训上岗证明文件; 3. 技术负责人及技术人员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 4.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四、信息采集办事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录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下载《环境监测机构信息采集办事指南》,并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

(二)申请单位将上述申请材料原件PDF扫描件发送至hbscglk@163.com报产业中心进行核实,同时指定负责人需到产业中心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并退回申请。 (三)信息采集有效期以资质证书上的有效期为准。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在我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社会监测机构,可重新到产业中心进行信息采集。 (四)产业中心将通过日常检查、年度检查等形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检测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已经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未及时申报变更的情况,将取消其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的公示资格。五、其它要求 (一)监测机构名称、住所、监测范围、指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报产业中心更新。 1.单位名称、住所、监测范围等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时须提交如下资料(原件PDF扫描件): (1)《环境监测机构变更申请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2)计量认证(CMA)证书及附表(PDF扫描电子件小于5兆);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4)相关工商部门或相关事业单位登记监督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2.指定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时须提交如下资料原件扫描电子件(需提供原件PDF扫描件,同时新的指定负责人需到产业中心进行现场核实确认): (1)《环境监测机构变更申请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2)指定负责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以及任命文件(任命文件须明确权限和期限,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时须提交如下资料: (1)《环境监测机构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一览表》一份; (3)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书(中级及以上)或者同等能力证明文件、毕业证书、监测上岗证或培训上岗证明文件; (4)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等。 4.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时须提交如下资料(原件PDF扫描件): (1)《环境监测机构变更申请表》扫描件和Word文档各一份; (2)《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一览表》一份; (3)新增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监测上岗证或培训上岗证明文件、劳动合同和近三个月个人社保凭证等; (4)如有技术人员退出等变化情况,需提交该公司技术人员变更情况等说明。六、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3楼市场管理科

咨询电话:0769—23391605,2339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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