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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2-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作者:lfb 时间:2022-11-21 来源:互联网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及轮胎翻新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橡胶制造排污单位不适用于本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涉及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排污单位,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 执行。

关于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01 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 377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523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573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批)》(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28 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批)》(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83 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 年第 28 号)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 年第 3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 号)

《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 号)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财〔2018〕80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橡胶制品工业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指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再生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但不包括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活动以及橡胶鞋制造。

3.2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rubber products industry

指含有橡胶制品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括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

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者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及冬防等。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6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者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整顿规范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 一栏,填报需要改正的内容、改正措施和时限要求等。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信息,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总氮总磷总量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重点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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