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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

作者:lfb 时间:2022-11-23 来源:互联网

穗环〔2019〕13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管理,明确调查范围,简化调查内容,缩短调查时间,规范调查程序,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广州市辖区内,现状为农用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可遵照本指引开展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不适用本指引。

二、调查方式 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收储方)可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机构实施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三、调查内容 调查原则上以污染识别为主,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内容。以下7项任一项为是的需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采样等后续调查: (一)场地历史情况调查 1. 历史上是否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 历史上是否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3. 历史上是否涉及工业废水污染。 4. 历史监测数据是否表明有污染。 5. 历史上是否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上述调查可通过查询历史资料、访谈知情人员、利用关联场地信息及其它需要的方式开展。 (二)场地现场状况调查 1. 是否存在被污染迹象。 2. 是否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上述调查可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场地异味辨识、走访及其它工作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收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的企业分布、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污染物排放等。调查报告需包括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及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内容,并对上述7项情况进行具体说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给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如资料缺失的,应通过其它方式辅助判断,在调查报告中说明情况、给出判断依据。四、其它事项 在地块再开发过程中,再开发利用单位应密切注意开挖等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国家和广东省如发布农用地调查相关规范、要求,从其规定。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2月6日

  

(联系人:林淮,联系电话:8320313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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