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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作者:lfb 时间:2022-11-23 来源:互联网

为规范我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其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检查时间及对象 检查时间:2019年11月。 检查对象:纳入各市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二、检查要点 严格对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开内容。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二)公开形式。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查处要求 各地应严格对照《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对拒不公开、不如实公开、不按照规定期限公开的,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告。四、其他要求 各地应严格按照检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逐一进行排查,并于2019年12月1日前将《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查处情况反馈表》(包括证明材料)(附件)报送我厅(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公开方式:主动公开附件: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查处情况反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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