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09-13 来源:互联网
2020年8月18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发布(EU)2019/1021(欧盟POPs法规)的修订指令(EU)2020/1203和(EU)2020/1204。(EU)2020/1203修订法规附件I中关于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的豁免,(EU)2020/1204新增三氯杀螨醇到法规附件I,法规自发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
根据(EU)2020/1203修订PFOS的豁免
(EU)2020/1203修订了PFOS的豁免要求,修改了第4点的内容。第4点内容共有3段,第1段被修改,2段保持不变,第3段被删除,PFOS的主要管控要求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第1段被以下内容替代:
如果释放到环境中的量能够*小化,则在2025年9月7日前允许以下用途的PFOS生产和投放市场:在闭环系统中用于非装饰性硬铬(VI)镀层的防雾剂。如果在2024年9月7日前有使用PFOS的成员国向委员会报告淘汰PFOS的进展并证明延长该用途豁免的必要性,委员会经审核、评估后应于2025年9月7日前决定是否继续延长该豁免期限(至多5年)。
第3段被删除(内容如下):
一旦有关于使用和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的相关信息,则委员会需审查第2段中关于豁免的情况以便:
(a)一旦使用更安全的替代品在技术上经济上可行,将逐步取消PFOS的使用;
(b)只有在不存在更安全的替代品的基本用途以及为报告找到更安全的替代品而作出努力的情况下,才能继续豁免;
(c)通过应用*佳可行技术,已将向环境中释放PFOS的可能性降至*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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