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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8名涉案人员伏法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在珠海却有一团伙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 食品,*终受到法律严惩。
 
  12 月 30 日,珠海市斗门法院对珠海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蓝某等八名被告人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二年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同时,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斗门法院判令八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至四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相关职业;判令陈某等四被告人支付 425572 元至 8800 元不等惩罚性赔偿金,其余被告人对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八名被告人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八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案情回顾】
 
  2017 年 2 月至 2018 年 5 月,被告人蓝某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以每只 30 元至 100 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经营养猪场的被告人卢某、宋某、陶某收购了 34 头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加工后,以每斤 3.5 元至 5 元不等的价格,多次销售给经营冻品店的被告人陈某及罗某、李某夫妻二人,再通过层层转卖,*后贩卖给经营快餐店、早餐店的被告人梁某等人,加工成快餐食品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食用。
 
  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蓝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39492 元,罗某、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19390 元,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46410 元,其余四被告人违法所得 1000 元至 150 元不等。经检验鉴定,蓝某等人非法生产、销售的病死猪肉均无合法来源及检验检疫证明,且检出猪疾病病毒及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兽药残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病死猪肉,是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斗门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等八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猪、死猪肉等,仍予以非法提供、收购、生产、加工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各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至 2000 元不等,没收违法所得。
 
  另外,斗门法院认为 “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被告人蓝某等人违背食品安全生产的职业道德和义务,已构成犯罪。为防止其再犯同类犯罪,依法应予以从业禁止的处罚。禁止蓝某等八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四至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相关职业。
 
  【新闻延伸】

  支持检察机关对八名被告人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蓝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018 年 8 月 5 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蓝某等八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届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公益诉讼
 
  斗门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八名被告人是涉案死猪及死猪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承担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并在珠海市公开发行的《珠海特区报》或珠海电视台等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终,斗门法院判令陈某等四被告人支付 425572 元至 8800 元不等惩罚性赔偿金,蓝某等四被告人对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八名被告人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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