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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私盖保质期章被索赔1000 法院判决后仍未履行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消费者从 北京某超市买的 饼干过期俩月,但索赔时超市以购物小票上已经加盖“商品未过 保质期”公章为由拒赔,被指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条款。
 
    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超市应退款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法院认为, 食品的保质期是涉及到 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超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盖章时已经提醒顾客注意保质期,其提交的证据为单方形成,不予采纳。
 
   

 
    买饼干后发现过期俩月 起诉超市索赔
 
    2016年12月12日,毕先生在某超市昌平西关环岛店购物,买了薯片、饼干、泡面、纯净水等食物,共计花74块钱。
 
    回家后,毕先生才发现其中的一款饼干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10月7日,而保质期只有一年,这明显已经过期。
 
    他找到超市要说法,但是超市称,购物小票已经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字样,所以商品未过期。
 
    协商未成,毕先生向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但没有获得立案。索赔不成,毕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13.5元,赔偿1000元。
 
    超市:小票上盖有“没过期”章 消费者:不公平条款
 
    庭审中,超市答辩称,毕先生在购买涉案商品时,双方已对保质期进行核对,经双方一致认定,在购物小票上记载“商品未过保质期”,故商品未过期。
 
    超市出示了涉案超市门店内的现场照片,照片中显示有“温馨提示”告示牌,载明:2016年4月1日起会员积分规则进行调整……请您在结账前仔细检查商品保质期,如有问题请您联系工作人员更换,结账时收银员会在购物小票上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
 
    超市的代理人称,这个告示,在每个结账通道都有。
 
    对于消费者提供的实物照片,超市表示认可它的真实性,但表示,小票上既然盖有食品没有过保质期的公章,说明当时已经核对过保质期,双方没有异议。
 
    同时超市表示,涉案食品别的超市也有,不能说明是从自家超市购买,该公司已对货品进行严格管控,根据超市提供的情况说明、店铺进销存记录、店铺盘点情况表,超市未从经销商处购买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7日的涉案产品,当天有销售记录,但不是消费者购买的涉案食品。
 
    对于超市的辩解,原告律师认为,购物小票上虽然盖了“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章,但上面没有消费者本人的签字,因此说明消费者是没认可的,而且盖章时超市没和消费者核实具体的生产日期,也没有经过消费者的确认,这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条款。
 
    单方盖章无证明力 法院判超市赔偿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毕先生从超市购买涉案产品,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
 
    食品的保质期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食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食品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中购买。
 
    关于小票上加盖未过期字样的印章,因超市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在盖此章时提醒了顾客注意保质期,且毕先生也表示未注意到小票上盖章,故在出具该盖章小票时,双方未对涉案商品是否过期达成一致,超市也并不能就此证明涉案商品未过保质期。
 
    超市虽答辩称毕先生购买的食品不能证明是小票对应的产品,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单方形成,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纳。
 
    *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超市退还毕先生货款并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1000元,鉴于涉案商品已过保质期,毕先生将商品退还给超市后,超市应将涉案商品予以销毁,不得再次上架销售。
 
    毕先生的律师告诉记者,他胜诉后,超市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目前毕先生正在准备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打算拿着法院文书向食药所投诉,要求食药所对超市做出行政处罚。
 
    近日,记者在北京走访了这家超市在石景山区、昌平区等地的多家门店,发现购物小票上已经不再加盖“商品未过保质期”的章了。
 
    律师说法

    商家为了利益*大化 法律风控投入少
 
    本案中毕先生的代理人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李晓航律师表示,超市之所以这么做,主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由于超市内部管理的问题,有些商品过期后没有及时下架,导致消费者会买到过期或无生产日期等不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商品或食品。
 
    至于此种案例会对超市怎样的影响,李晓航律师认为,超市作为商家目的就是为了利益*大化,其中一个办法是减少开支压缩成本,这就导致超市人手不够,必然产生商品或食品很多的问题。由于出现的赔偿问题和处罚问题均由经销商或员工承担,因此超市除了有些不良记录之外,没有什么实质损失,在法律风险控制方面投入少,*终损害的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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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制晚报2013年8月报道,同年3月,秦先生在上述超市的劲松店买了2袋百合和3瓶牛肉酸豇豆,结账时发现食品均过期。虽然“连超市门儿都没出”,但店方先表示“只能退货不能赔偿”,之后索性不认账,称“没卖这批货”。
 
    秦先生起诉超市至法院。超市的代理人答辩称,门店经过核实确认,秦先生购物当日,没有涉批次食品出售。秦先生的证据仅能证明2013年3月16日他在超市买过此类食品和此品牌食品,但这些食品在市场上广为销售,秦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买的就是涉案食品。
 
    为了查清秦先生是否购买过涉案食品,法官要求超市一方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但超市的代理人解释说,监控录像只有一个月的保存期,一个月后自动消除,因此如今已经无法提供。*终,法院判超市一审败诉,应赔偿。
 
    庭审期间超市代理人表示,该超市对食品只有人工检查,电脑数据库里没有生产日期这一项,因此无法实现自动化管理,这是整个零售行业的“漏洞”但一位数据库软件工程师说,利用电脑软件监控过期食品,完全不存在技术屏障,但它耗费大量人工成本,也使得超市售出过期食品后无法逃避责任,因此从来没有哪家超市要求在软件中加入“生产日期”这一管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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