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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 该如何解决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某日,李先生在超市内购买了几瓶品牌 葡萄酒,经销商为某 酒业有限公司,每瓶 价格在140元左右, 保质期为15年。后发现该产品的罐装日期为某年6月21日, 酒瓶的封口处有另外一个日期为某年6月11日两个不同的 生产日期。李先生认为不符合我国 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故,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经营者退还当时的购物款,要求生产厂家按当时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并提供了购物发票、照片予以证明。
 
  经销商认为其超市对于销售的产品在采购商品时与生产厂家签订了相关合同,并且已经尽到了审查的义务,所以没有责任。李先生购买的商品并没有质量问题,不符合退货要求,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进口商认为即使经销商出售的产品与罐装的日期不一致,但因该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所规定的标准,李先生以此为由请求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经查明,封口日期是生产厂家确定的,罐装日期是加贴的。消费者是可以通过标签上的信息选购自己要买的产品。经营者及进口商在已有标签的基础上,加贴了重新罐装的日期,因前后不一致,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产生疑问,且无法判断该产品的真实日期,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该商品标签的标注方式不符合我国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意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予以采信。作为经销商,没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故判令经销商退还李先生全部购物款。因进口商的行为给李先生造成了困惑,影响了其相关权益,故应该给予消费者购买该食品价款三倍的赔偿。 莫警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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