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4月21日,记者从
据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全省所有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都在这一制度的监督管理范围之内。”
《办法》明确,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设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受到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受到行政处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对发生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特殊管理药品流弊案件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因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办法》规定,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将采用统一格式向社会公布,具体内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许可证号等。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办法》还规定,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二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删除,并转入备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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