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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损害泉州喜多多商品声誉 3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因涉嫌损害福建省泉州喜多多 食品有限公司商品声誉,3名犯罪嫌疑人刘某林、邓某川、李某于12月8日被批捕。12日,记者从晋江市检察院获悉,该案件为晋江首起因损害商品声誉罪被批捕的案件。
 
    经晋江市公安局依法侦查查明,2016年10月8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林伙同犯罪嫌疑人邓某川和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江苏省淮安市车管所某驾校招待所房间内录制有关“喜多多椰果王果粒”产品的视频,犯罪嫌疑人刘某林、李某在视频中捏、拽“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的果粒,并称“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中的果粒是塑胶做的,会吃死人,由犯罪嫌疑人邓某川在旁通过手机录制视频,后将该视频上传到刘某林所建立的“平安驾驶从这里开始”的微信群,并进一步在互联网上传播。该视频在互联网的散步传播损害了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这款产品的商品声誉,给喜多多造成了4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刘某林为江苏省盱眙县人,是驾校教练;犯罪嫌疑人邓某川为四川省大竹县人,犯罪嫌疑人李某为江苏省盱眙县人,两人都是刘某林的学员。经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报案,晋江市公安局于10月21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林于2016年10月31日被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邓某川、李某于2016年11月19日到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马坝派出所投案。
 
    12月8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触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对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步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捏造并散步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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