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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6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被列入“黑名单”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本报讯 去年以来,我市市县两级食药监部门制定实施了 食品药品安全“ 黑名单” 管理制度,近日,我市公布了首批列入“黑名单”的6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主要违法事实和 处理结果。
 
    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制度把18种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考评范畴,出现其中一种情形,相关生产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监管部门将对其设立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实施重点监管。
 
    一是城区摆君君馒头小作坊。2015年7月27日,城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未能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城区食药监局于2015年9月15日对其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310元,罚没款共计7310元;3、立即停止生产。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款,现已申请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城区柴育忠豆腐小作坊。2015年7月31日,城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未能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城区食药监局于2015年10月19日对其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56元,罚没款共计5256元;3、立即停止生产。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款,现已申请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城区玉伟生牛羊肉店。2015年11月3日,城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秦玉伟生牛羊肉店经营有一批牛肉125斤,未能提供该批次牛肉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城区食药监局于2015年12月22日对其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3000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生牛肉125斤。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款,现已申请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是城区酸汤鱼火锅。2015年7月7日,城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城区酸汤鱼火锅检查时发现,该店不能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城区食药监局于2015年8月19日对其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3000元。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款,现已申请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城区俊萍薛阿婆新派餐厅。2015年4月21日,城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城区俊萍薛阿婆新派餐厅检查时发现,该店现场有8名从业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经调查2014年12月8日南街食药站在该店检查发现6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责令该店整改,直到2015年4月21日该店仍有8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并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城区食药监局于2015年5月14日对其实施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未体检人员立即体检,并处罚款3600元。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款,现已申请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是城区台湾风味手撕鸭店。2015年8月6日上午9时40分,城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城区台湾风味手撕鸭店现场未能提供《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经调查该店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城区食药监局于2015年11月4日对其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生产;2、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200元。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罚款,现已申请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算起。(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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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18种情形包括: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的;因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经营食品的,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生产销售掺杂使假和过期食品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重超标的;擅自改变药品生产工艺、处方的;化妆品生产使用禁用物质和严重超标使用限用物质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生产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置制剂的;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由于主观故意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较长时间主观故意违法违规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严重影响行政执法的;伪造或故意破坏涉案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的。对于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食药监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频次,发现再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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