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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句容:消费者故意购买过期食品获得“10倍赔偿”?检察官:支持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江苏句容市民李某从某超市购买了10袋 桂花鸭,桂花鸭每袋定价48元。李某刚从超市收银台支付了10袋桂花鸭的480元后,发现自己购买的10袋桂花鸭全部过了 保质期,于是向该超市提出了赔偿要求,并要求超市支付 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价值10倍的赔偿要求。交涉中,超市提出只能退款不能赔偿。李某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受理并判被告某超市按照10袋过期桂花鸭价款的10倍,赔偿他经济损失4800元。庭审中被告某超市负责人承认原告购买的10袋桂花鸭确已过期,但提出原告不是消费者,而是利用购买 过期食品谋利,理由是超市监控录像显示,当天李某在付完钱后未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而直接到服务台提出赔偿申请。李某也承认购买前几天就已经发现该超市有部分桂花鸭临近保质期。

    检察官:应当获得“10倍赔偿”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故意购买过期食品是否能获得“10倍赔偿”?
 
    检察官认为,上述情况应当获得“10倍赔偿”。理由如下:
 
    2015年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原告李某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被告超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因此被告超市认为李某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李某以消费者身份在被告某超市处购买了商品,双方确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新*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26条第6款“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第47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54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持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持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综合上述,某超市作为食品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持期的食品,但某超市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桂花鸭,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回此原告李某要求超市支付售价10倍的赔偿金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作者朱孟瑞系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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