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事儿:购买大米发现过期
调解不成诉至法院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5日讯 去年7月2日和7月3日,何先生到泉州泉港某超市购买“仙桃”大米、“八里香”大米共17包887元。
买到这些大米后,何先生发现大米的 生产日期为去年3月3日,而 包装袋上显示 保质期为3个月,显然大米都已超过保质期。
7月3日,何先生便向泉港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投诉,该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何先生认为超市公开销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的 过期食品,应该退1赔10,遂于8月3日向泉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超市退1赔10。
超市工作人员称何先生购买的大米确实已经超过保质期,那是因为销售人员工作疏忽,没有及时清理过期商品,并非“明知”产品瑕疵而故意销售。
“何先生明知大米是过期产品而多次购买,显然不是用于生活消费,有恶意索赔之嫌,也未对何先生造成损害,所以不应适用10倍赔偿罚则。”超市请求法院判令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辩解理由不成立
支付十倍赔偿金
经审理,该院认为,超市与何先生之间确实形成了买卖关系。超市作为食品销售企业,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何先生所购大米确已超过保质期,但超市仍向何先生销售该大米,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超市认为何先生存在恶意索赔之嫌,但未能证据证明,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我国《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何先生购买大米的货款887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8870元。
(欧建平 庄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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