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在源头边境查验管理部分,“食药署”已针对港埠边境进口报验项目为非基因改造的大豆及玉米等,在输入时应检附产品或原料为非基因改造的证明文件,包括IP (Identity preservation证明、或其他可证明非基改的官方文件、或检测项目涵盖所有已通过查验登记基改品系的检验报告,并依风险管控原则针对抽中批进行检验,以强化非基因改造大豆及玉米的进口管理。另如系属基因改造产品,则应检附出口国厂商出具的声明文件,载明该批货物所含转殖品系的国际统一编号或通用代号,文件上叙明“This shipment of soybeans may contain genetically modified event as following…”,或相同意义的说明,文件上还须载明可与该批货物链接的信息。
在后市场监测管理部分,“食药署”依据境内基因改造食品标示制度的实施,进行年度“台湾市售基因改造食品标示调查”,每年监测约250件市售产品,自2003年(不合格率为57.0%持续监测至2014年,不合格率已降至7.1%,不符合标示规定的市售食品,皆函请辖区卫生局依法处办并辅导业者进行正确标示。另为落实源头管理,“食药署”于2016年度已责成地方政府卫生局,针对境内34家资本额3,000万以上大豆油脂及酱油酿造工厂,针对其黄豆来源及产品标示共查察161项大豆油脂及酱油产品,产品标示皆符合规定。此外,“食药署”于2016年度也已规划办理“机关学校福利社及午餐膳业稽查项目”、“餐盒食品工厂HACCP稽查项目”及“豆制品制造业稽查项目”,持续针对校园午餐及食材部分进行基因改造食品标示及来源查核,以保障消费大众权益。
“食药署”提醒业者,基因改造食品标示的新制已实施,如经查获产品未依规定标示,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至300万元罚款;如标示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等违反同法第28条规定的情形,依据同法第45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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