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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销售过期鸡柳被罚五万元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资阳开出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严厉”罚单

    “这是新修订的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资阳市内开具的首张五万元罚单!”资阳市食药监督稽查支队支队长张克均告诉记者,因售卖一袋进价3.5元的过期食品,安岳县一经营冷冻食品的个体户被处以5万元 “巨额”罚款。

    今年1月4日,一消费者向安岳县食药监局李家监管所实名举报,称其在一家冷冻食品经营店买到一袋过期的“黄金香辣鸡柳”。李家食药监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核实举报内容,并对该冷冻食品经营店开展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冷冻柜里存有一袋过期的“黄金香辣鸡柳”。该食品进价为3.5元,生产日期标注为“2014年11月12日”,保质期标注为“12个月”。执法人员立即将这一袋过期鸡柳进行现场查封,并依法对该经营户涉嫌违法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据悉,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百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该规定,安岳县食药监局对该经营户作出了“没收查封的 ‘黄金香辣鸡柳'1袋、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严厉处罚。

    秦廷才张雪松彭玉竹

    消费质量报记者崔鹏泓

    编后

    食品安全“红线”不容践踏

    为获小利触犯法律,被罚巨款得不偿失。经营户本应诚信经营,把“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时刻牢记于心,时刻承担起、履行好这*起码的道德“底线”。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人,给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划定了一条“红线”,谁敢践踏“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唯有这样,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诉求才能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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