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新《 食品安全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广受 消费者和经营者关注,其中“*低赔偿一千元”被称为“史上*严”。以前,消费者购买到 过期食品只会找商家协商,如果协商没有结果就只能自认倒霉。如今有新《 食品安全法》的保驾护航,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底气,也让食品消费更加安全。
近日,三门的徐先生和朋友一起在某超市各自购买了一包老爸 豆腐干,回家后发现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8日,而该产品的保质期只有8个月,到现在早已过期。于是,徐先生就和朋友一起向超市反映,但对方却不愿处理,于是他们便将此事投诉到了当地消保委,要求超市方面按照规定进行赔偿。
接到投诉后,三门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了解情况并进行了调查,根据徐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实物,工作人员发现徐先生描述的情况基本属实,豆腐干确实已经过期。而对于此事,超市方则表示自己并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而消费者则存在知假买假、恶意消费的嫌疑,所以超市不能接受消费者提出的赔偿1000元如此高的要求。
对此,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 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调解之后,超市方表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超市管理经营不规范,没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没有及时清查变质和过期的食品,才会导致过期食品仍在对外销售。经协商,超市方赔偿徐先生和他朋友每人1000元。
在此,消保委工作人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买到过期食品要及时投诉,依法维权。而广大食品经营者更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包装是否破损、食品是否变质、过期等,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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