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了《
《办法》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在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做出规定,一是明确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二是明确了抵扣凭证种类。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三是明确要求纳税人按照现行消费税管理规定,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①本网注名来源于“互联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或者来源机构所有,如果有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网联系,联系邮箱service@baijiantest.com,否则视为默认百检网有权进行转载。
②本网注名来源于“百检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百检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想要转载本网作品,请联系:service@baijiantest.com。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百检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③本网所载作品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百检立场,用户需作出独立判断,如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service@baijiant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