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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十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 95人领刑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白菜上喷洒 防腐剂、干 海产品中添加 敌敌畏、用 猪肉冒充 牛肉生产牛 肉制品……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危害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去年3月至今青岛全市法院共审结危害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62件,对95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罪名相对集中,其中56件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中的发案多为群众举报, 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比例上升。
 
    案例 1

    豆芽里添“AB粉”
 
    2013年6月至8月,陈某在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车间内生产豆芽,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含有6-苄基腺嘌呤成分的添加剂(俗称AB水或AB粉,后将生产出的豆芽运至批发市场销售。陈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在豆芽中添加“AB”粉,会使豆芽在短时间内生长迅速,数量更多。但是“AB”粉催生出的豆芽一旦被人食用后对人体伤害较大。
 
    案例 2

    白菜上喷防腐剂
 
    2014年6月,刘某(另案处理在莱西市收购白菜,被告人郝某明知刘某向白菜上喷洒用于防腐的有毒有害物质,仍帮助刘某向白菜上喷洒防腐物质,被当场查获。经检测,现场查获的喷雾器内液体含有甲醛成分。郝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 3

    用工业松香脱猪毛
 
    2001年以来,李某在自己家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松香对猪头、猪蹄褪毛,加工成熟食后到集市上销售。2014年7月8日,在其家中查获松香原料37斤。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案例 4

    拿工业卤片加工豆腐
 
    2011年年底开始,彭某、黄某夫妻二人从他人手中采购7袋共计700斤工业卤片,用于制作、加工豆腐4.3万斤,以每斤1元的单价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4.3万元。彭某、黄某分别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工业卤片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严禁用于饲料和食品添加。
 
    案例 5

    为毒豆芽提供原材料
 
    自2012年3月份至2013年7月份,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彭某等3人 (已判刑生产豆芽,被告人梁某向其提供、销售了豆种及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违法成分。彭某等3人将生产的黄豆芽在农贸市场批发和零售,均检出不合格违法成分。案发后从其中一名嫌疑人家中扣押梁某所销售无根剂364支。
 
    案例 6

    化学品泡制牛肚
 
    2013年6月份,王某在自己租住的院内,用火碱、过氧化氢(双氧水等煮制牛肚等食品约90斤,并将制作好的牛肚销售出去。案发后从王某处查获过氧化氢等添加剂,并查获牛肚、牛百叶、蹄筋、毛肚等食品70余斤,经鉴定检出过氧化氢成分。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 7

    干海产品含敌敌畏
 
    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秦某、尹某夫妻二人购进无食品安全许可证、检验检疫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面条鱼、干鲅鱼、干银鱼等食品批发销售。2014年5月6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机关抽检2人销售的面条鱼,检测出食品中不得添加的有毒成分敌敌畏,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2人为谋私利仍继续销售。案发后,从提取的干黄鱼、干鲅鱼、干银鱼样本中,均检测出敌敌畏,产品不合格。被告人秦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被告人尹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 8

    猪肉冒充牛肉
 
    2014年1月9日,胶州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到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秘密取样后送检,送检牛肉制品未检出牛肉成分,检出猪肉成分。案发后,查获该公司牛肉干等牛肉制品库存3500余斤,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经检测各种类的牛肉干均未检出牛肉成分,检出猪肉成分。被告单位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 9

    猪肉鸭肉冒充羊肉
 
    被告人潘某2009年成立某公司,注册其生产产品为“膳口香”牌,该公司从集市上收购羊肉、牛肉、猪肉等,加工羊肉卷、牛肉卷、猪肉卷销售给被告人董某。自2012年4月份起,潘某在生产的肉卷中掺杂、掺假,从扣押的“精选羊肉卷”中检出猪成分,“羊肉卷”中检出猪成分、鸭源性成分,“肥羊王”中检出猪成分,被扣押物品价值人民币3355元。潘某、董某投案自首。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董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案例 10

    生产销售不合格牛奶
 
    李某经营的公司委托柴某的公司加工“宏易堂”牌乳味饮料,产品质量按照青岛公司的企业标准及工艺要求生产。2013年1月1日起,李某将原先的蛋白质含量标志更改,但柴某仍按照原配方及原材料比例加工海参黄金奶、海参营养奶等产品。此外,柴某还应李某要求,为其加工无标注生产日期的海参黄金奶、海参营养奶。经质检部门检验,查扣的海参营养奶、海参黄金奶12余万盒,价值15万元。蛋白质含量均不合格。李某二人投案自首。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定罪处罚。
 
    记者 樊蓉 通讯员 马新 时满鑫
 
    特点

    近四成是家庭成员犯罪
 
    2014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中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比例上升。判处的95名被告人中,87人为个体经营户和农户。属于夫妻、父(母子、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案件有24件,占全部案件数的38.7%。豆芽作坊基本都是夫妻在家中经营,海产品店也大都是家族经营。青岛法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犯罪能力,对被告人均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2014年判决罚金240万元,实际收缴162万元。严格适用缓刑,缓刑只适用于在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罪悔罪的*少数的从犯。
 
    数字

    审结62件95人获刑
 
    2014年以来,青岛法院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总量增加。审结的案件数、判处的被告人数,同比分别增加24%和37.7%。由于发案多为群众积*举报,再加上司法机关迅速打击处理,案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量刑多在有期徒刑1到3年之间。
 
    去年3月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62件,对95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有56件。加入对人体有毒有害的 “无根豆芽素”等非食品原料的案件*多,共31件;其次,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工业松香对猪头、猪蹄做褪毛处理,之后加工成有毒有害食品出售的案件也较多,有13件。以上2个类型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70%。
 
    措施

    缓刑分子考验期禁止“碰”食品
 
    全市两级法院建立案件专门办理机制,有的基层法院还组成专门合议庭,快速审理,所有案件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由庭长、副庭长主审的案件达到了50%以上。为了更严厉地制止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发生,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同时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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