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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购买过期鱼仔及火腿肠获得支付价款10倍赔偿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3月12日下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五宗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包括食品安全、电热水器产品责任纠纷、网购买卖合同违约、汽车保险理陪、汽车销售服务等方面。

    发布会上,中院新闻发言人尹振宇作主题发言,案件承办法官接受了记者现场提问,并对消费者提出多项提醒和建议。本报记者在案例中挑选了两宗加以整理,以期对消费者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起积*作用。

    案例一 购买过期鱼仔及火腿肠获得支付价款10倍赔偿

    吴某海是东莞市东城天骄百货商场的经营者,2014年1月23日上午,吴某贤称其到吴某海所开办的商场处购买了鱼仔、火腿肠等食品,带回家吃完后发现鱼仔及火腿肠均已过期,吴某贤便又返回商场购买了同样的鱼仔及火腿肠,当场向商场的工作人员反映食品过期的情况并进行交涉,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吴某贤诉至法院,请求吴某海支付过期商品售价十倍的赔偿金668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以及办理此案诉讼交通费用200元。

    吴某海辩称,他不是故意出售过期食品,且吴某贤也不是出于消费行为而购买过期商品。如果双方协商解决的话,吴某海只愿意双倍赔偿吴某贤因购买商品所支付的款项。一审庭审中,吴某贤当庭出示了所购买的食品,玫瑰鱼仔所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7月13日,保质期为180天,火腿肠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9月19日,保质期为120天。吴某贤所购买的火腿肠和鱼仔的价值共为66.8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冯婉娥认为,本案是涉及食品安全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购买过期鱼仔、火腿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者是明知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除了有权请求销售者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请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后法院作出判决,吴某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吴某贤支付赔偿款668元。

    冯婉娥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应注意检查是否存在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其有权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案例二 网购货物有瑕疵较真顾客起诉获赔偿

    2013年5月8日,原告陈某华在京东商城下订单购买该商城的多件自营商品。次日,原告陈某华在收取上述商品时,发现其中所购买的四轮拉杆箱有破损,遂拒收该订单商品。原告随后与被告进行交涉,但双方协商未果。

    2013年6月17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共同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主张该商品的实际销售方为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并提供了其与京东信息技术公司的《平台服务协议》证明。被告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则辩称,原告与被告京东信息技术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被告京东信息技术公司不是案涉买卖合同的主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京东商城所有者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的陈述、《平台服务协议》的记载、商品生产者安迈特提箱(东莞有限公司的证明、“网络经销商授权书”的记载等,可以认定京东信息技术公司为案涉商品的实际销售商,其应承担案涉合同责任;而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是案涉网站京东商城的所有者,在登载案涉商品的网页上也明确标示“本商品为京东商城自营,享受京东商城自营配送服务”等文字说明,并未明确向消费者披露该商品存在其他交易主体,因此,现原告陈某华要求被告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与被告京东信息技术公司就案涉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因被告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审理该案的法官庄乐波表示,法院受理网购纠纷的案件其实相对较少。由于网购产品价格一般较低,且起诉到法院需消耗较大时间成本。因此,只有性格较真的一些消费者才会因网购纠纷起诉至法院。“但社会的发展需要有人来推动。这样的案例通过媒体宣传,也可以让更多消费者知道如何维权,给更多商家以提醒。”

    庄乐波建议,消费者在网购时应选择一些有信誉、较大的网络购物平台;在挑选商品的时候要认真甄别,不要被商家提供的一些信息所迷惑;要选择正确付款方式,不要直接汇款到商家平台,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较有安全保障;注意保留证据,正确选择维权方式。

    南方日报记者 范琛 通讯员 王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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