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近日,四川省
一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是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货台账制度,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有关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必须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
二是市场主体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员。对于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办法》要求其要配备专(兼职食用
三是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不能乱标。有机绿色无公害进入市场,应当具备相应的产地证明;省外进入本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销货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是管理上实现了可追溯可查询。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有效票证,并保存不少于2年。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检验结果及产地信息。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由辖区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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