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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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9点,泸县法院就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开庭审理。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在泸县开设羊肉馆,并在贩卖的熟牛肉中添加亚
据调查,被告人刘某因自制腌牛肉卖相不好,在听说往腌制品中加入亚硝酸钠能让成色变得更好后,为提高腌制牛肉的销售量,刘某在明知亚硝酸钠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在生产销售的腌制牛肉中添加亚硝酸钠,并向他人销售。
2014年5月29日,泸县食药监局在刘某经营的羊肉馆内现场查获腌制牛肉4.7千克,亚硝酸钠0.56千克,经检验,查获的4.7千克腌制牛肉中含有亚硝酸钠的成分。“亚硝酸钠有毒有害,当人体摄入0.2-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同时,还可致癌。”公诉人说。承担罪责
当庭认罪表示忏悔
对公诉人的起诉,刘某*初辩称对亚硝酸钠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一事不知晓,参加县上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也是自己的父亲去的。但在证据面前,刘某*终承认了其知晓亚硝酸钠危害的事实,并对自己这一做法表示后悔。
“我错了,我以后不犯了,我家母亲病重需要照顾,两个儿子也需要照顾,希望法庭考虑。”刘某表示认罪,希望得到从轻处罚。“我没什么文化,对法律知识淡薄,也是初犯,我也不知道会犯下这么严重的罪!”
随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情况下,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原料。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事实、情节、危害、态度等,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罗永霞 陈启松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孟飞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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