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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实行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违法企业定期曝光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半岛网3月21日消息  21日上午,青岛市食安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的企业实施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提高全市食品安全诚信水平。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被"重点关注",增加抽检频次,随时追踪整改情况。其他部门也会在审批用地、食品流通许可、银行信贷等方面加以限制。

    "红名单"评选一年有效

    据介绍,评选"红名单"企业必须符合连续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食品安全专题培训不得少于40个小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等多个条件。"红名单"评选于每季度第3个月15日前填写《青岛市食品安全"红名单"申报表》报食安办,由各区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各区、市食安办推荐。

    "红名单"评选结果一年有效,被列入红名单的企业每年对其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抽检,根据抽检和检查结果,以及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列入企业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企业失信行为,由提请将其列入"红名单"的单位撤销其称号。

    12种违规行为企业均被列入"黑名单"

    如果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天价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此外包括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12种违规行为(见附件,均是"黑名单"入选条件。

    "黑名单那"将于每个季度第3个月15日前填写《青岛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申报表》报食安办,被列入企业的管理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在"黑名单"期限先满之日起前20日内,由提请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组织检查,书面报市食安办。对已整改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由食安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黑名单"企业被各部门"重点关注"

    据介绍,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生产经营集餐饮服务企业,个及有关部门将会结合各自实际,在年审年检、立项审查、用地审批、经营准入、信用评级、税务服务、品牌培训等方面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还将被所在区市食品安全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增加抽检频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达到要求。未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不力的,将被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除此之外,相关工商、税务、金融、国土资源等部门还将对"黑名单"企业进行"重点关注",在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批用地、银行信贷等方面加以限制。其企业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评优,两次以上列入"黑名单",将被予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年底前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实现****

    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由市食安办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每季度通过青岛市政务网、青岛市食品安全网等公布一次,必要时将采取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公布,食品安全"红名单、黑名单"列管和解除的日起均已公布日期为准。

    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内容包括食品经营者的名称或姓名、住址或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违法事实和所受的行政处罚等。

    对此青岛市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今年年底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要实现****.此外还会提供群众有奖举报制度,经查实的食品安全案件,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于每季度按时上报经审查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一旦发现徇私舞弊、瞒报、缓报、谎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管理: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用费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制品,或者像畜禽级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在多次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5、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识,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6、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8、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9、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10、同一企业年内连续两次在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中出现实物质量不合格的,或标签不合格且未按期整顿的。

    11、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发证时条件,经监管部门年内两次检查仍不改正的。

    12、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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