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为进一步加强
《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具体内容包括:一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和范围,配备1名以上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二是特大型、大型餐馆、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指定接待单位,以及有熟食制售的综合商场超市等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餐饮服务单位至少配备餐饮服务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食品生产单位,每年应至少抽检4次,实施全项检测,适当增加Ⅰ类风险食品抽查批次;对食品生产单位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每年应至少抽检2次,主要检测卫生指标;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每年应至少抽检2次,实施全项检测;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每年应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抽检;对Ⅰ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每年应至少实施2次现场监督检查;对Ⅱ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每年应至少实施1次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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