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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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对出口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日常监督管理主要由一线检验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检验检疫机构作为管理者是审核方,被监管企业作为被管理者是受审核方,检验检疫机构委派人员对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审核,其类型属于第二方审核。监管结论主要是依据产品强制性技术规范、适用法律
监督管理工作是合格评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工作中,对监督管理活动缺乏必要的策划,譬如监管计划千篇一律,内容简单,没有确定每次监管的范围、依据的准则、参加人员、需形成的记录、抽样计划、验证对象和内容等,导致监督管理活动时间安排上的随意性和实施中的盲目性,进而无法形成有效、可信的监督管理结论,使监督管理工作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要避免这种情况,一个必要前提是增强监督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有效性。因此,应该将监督管理工作的计划制定、实施和改进活动作为一个过程,应用ISO19011标准要求进行规范。
一是规范制定监督管理方案。监督管理工作中应授权专人负责对年度监督管理方案实施文件化管理。在编制监管方案时,根据管辖企业的生产规模、类型、管理水平、产品风险水平、自检自控能力和是否实施“两证”管理等逐个企业分别制定,确定监管的目标和重点内容,安排监管日程,合理配置资源,减少活动的盲目性,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以满足对检验检疫行政管理低耗、高效的要求。
二是规范监督管理方案的实施。监管活动作为监管方案的一部分,在实施监管活动的过程中,应针对不同企业、不同问题,将管理的决策与执行过程紧密结合,真正通过监督管理活动促进企业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要求对企业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均进行审核,主要对易造成产品发生问题的关键过程和关键环节进行巡视、检查(如食品生产企业关注CCP点;定期监督管理工作,注重对企业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全面核查。
三是规范监管工作后续活动的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作为第二方审核活动,关注的是被监管企业产品、过程与体系的符合性,以及持续改进的能力,通过监管发现问题仅仅是监管工作的一部分,加强后续活动才应是监督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后续活动通常包括被监管方纠正、预防或改进措施的确定和实施,以及实施状态的报告、评审与验证。监管人员应熟悉有关问题提出的背景、被监管方体系管理的薄弱环节,通过与被监管企业共同分析问题、寻找原因、研究措施、实施改进、控制成效,这样既有助于提高评审与验证活动的准确性与有效性,也使这些措施切实为被监管方管理体系的实施带来增值。
四是监管工作的记录保持与监管人员的能力评价。监管工作必须保持记录。需要保持的监管记录包括3个方面:与每次监管活动有关的记录、方案评审的结果和与监管人员有关的记录。这些记录可以起到为方案的实施提供证据、在必要时满足可追溯性的要求、为方案的监视评审和改进提供信息来源的作用。
因此,作为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借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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