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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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07年8月,重庆市十多家火锅店贴出告示,
解读:这起案件属“价格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在竞争中,为了避免两败俱伤,企业常常联合起来,成为同盟者,订立垄断协议,这已经违法。
案例二:
2007年7月26日,全国10多家品牌的方便面统一提价,涨幅达20%至40%,而这些方便面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95%以上。而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是此次涨价事件的操纵者。
解读:由于行业协会可能通过某些决定、决议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特别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有以协会名义发布通告,统一调价的,都属垄断。
案例三:厂家限制跨区销售汽车
如果你是重庆的消费者,即使你知道某一款车在上海的成交价格更便宜,但你却不能去上海买,因为上海的车商不会卖给你。即使你从上海购买成功,卖给你车的上海经销商一旦遭到举报就会面临厂家的罚款。如果不同地区的汽车经销商相互串货,便是违规行为。
解读:《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经营厂家此举属于垄断。
案例四:厂商指定配送高档汽车零部件
高档豪华汽车的生产厂商只对指定的4S店单一配送零部件,形成垄断,消费者只有到指定的4S店维修汽车。而一旦在零部件上垄断后,汽车厂家就可以对维修和价格进一步垄断。
解读:《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对配件进行**管理的做法已违法。
案例五:供应商进商场要交进场费
在零售业中,供应商时常会被大型零售商收取进场费、条码费、节庆费、店庆费等。但如果供应商拒绝交纳,那就别想进商场大门。而随着供应商费用的增加,商品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后无疑买单的只能是消费者。
解读:“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零售商以收费为要挟,已违反《反垄断法》。
案例六:**买断酒类销售权限制竞争
为了推销自己的品牌,不少酒类厂家、经销商不惜重金,直接买断大型酒楼、娱乐场所的**销售权,被买断销售权的酒店、娱乐场所不再销售别的品牌,消费者也只能选择这些品牌消费。
解读:这是酒类销售中常见的垄断现象。酒类销售商和酒店、娱乐场所经营者相互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其它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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