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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各自行文 产地保护听谁的?

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地理标志,国家工商总局依据《商标法》有一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有另一套管理体系——

  产地保护听谁的?
 


  不久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而此前,国家质检总局也出台规章,为其认定的原产地域产品加贴专用标志。

  两个地理标志,一时间把人们搞得有点糊涂。消费者到底该认哪一个?是否两个标志都有才算真正的地理标志产品呢?为何两个部门都要来管地理标志产品?

  各行其道——

  一个用来闯市场,一个负责生产标准

  记者采访中发现,很多消费者并不清楚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但对“安溪铁观音”、“库尔勒香梨”、“绍兴黄酒”等地方名优特产不陌生。其实,简单讲,地理标志就是来源于某地区的商品,其质量、信誉等由该地区的自然环境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一旦离开该地区,口感、质量等就会发生变化。比如,绍兴黄酒只有用当地的原料,经当地的传统工艺加工而成,才能叫做绍兴黄酒。

  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还以绍兴黄酒为例。一般地,为了不被其他地区的生产经营者盗用,绍兴黄酒行业协会可以把当地一些生产经营者组织起来,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绍兴黄酒”地理标志商标。该商标是集体商标,接受绍兴黄酒行业协会管理的成员都可使用该商标。商标局依《商标法》保护其所有者及其成员对地理标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与此同时,国家质检总局以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形式,也对这类商品进行认证和保护,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规定注册登记。

  江西泰和乌鸡协会的钟向阳这样理解两个地理标志的不同功能:工商总局主要管地理标志商标,质检总局主要对生产过程及相关标准进行认证。也就是说,一个是管创牌子、闯市场的,另一个是管生产的,分别监管地理标志产品的不同阶段。

  引发混乱——

  申请了这个,不申请那个,都是麻烦

  看似各行其道,相安无事,实则不然。两个部门都管,混乱和矛盾就不可避免。

  东阿阿胶集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早在1978年,东阿阿胶集团就在阿胶上注册“东阿”和“东阿阿胶”商标。2000年,“东阿”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但在2002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认定“东阿阿胶”为原产地标记并予以保护,同时,“东阿牌”、“东阿镇牌”都被纳入了原产地标记保护之列。公告发布不到一个月,东阿阿胶集团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东阿阿胶”是该集团的注册商标,“东阿”是******,公告将它认定为原产地标记,侵犯了该集团对这一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是商标专用权与地理标志权相冲突的典型事例。地理标志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即按商标法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占有该标志。而质检部门执行的另一套规章则在客观上造成了商标侵权行为,也导致了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权利冲突。结果,企业忙着打假,行政机关忙着“灭火”。

  “对于企业,申请了这个,不申请那个,都是麻烦。”一位企业界人士说。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如果未按照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申请注册,则不能受到质检系统的保护,反之亦然。两部门都对企业具有监管职责,企业要发展,要把商品打出去,只能是围着政府部门转,两个部门的管理规定都遵守。

  结果企业的成本猛增。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何炼红关于湖南“浏阳花炮”地理标志保护的调查显示,“浏阳花炮”当年向原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原产地保护时,花费不菲。因为要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就要进行一定的技术更新改造,投入超过10万元;企业申请使用的费用每年大约3000元;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的检验费大约6000元左右,也要由企业来承担。而同时在商标局注册一个地理标志商标,也需要费用2000元,且审批时间较长,需要近3年。

  据介绍,这种双重保护的混合模式,从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以来,越来越呈现出“两套马车”互相抵触,两种监管权力分庭抗礼的状况。尤其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发布以来,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

  相互抵触——

  两套体系法律效力不同,应尽快协调统一

  记者了解到,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管理主要是以美国、德国、英国为代表的利用商标法体系进行保护。特点是权力归属上更为清晰,节约行政成本。另一种是以法国、意大利为主要代表的专门法保护。特点是国家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法进行保护;保护力度很强;但行政成本高;容易与商标权产生冲突。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谈到地理标志管理混乱的问题时,分别对规范两种权力的法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

  从法律位阶上看,商标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规章不应与上位法冲突。从立法权限来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五条明确: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按照规定经审查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这显然是一个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规章只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地理标志主要用于保护农产品。对目前我国这种混乱模式担忧的专家认为,应尽快协调解决,更好地保护我国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尤其是国家立法机构应尽快协调好国家商标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地理标志注册管理的两套法律体系,防止权力冲突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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