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检网 时间:2021-11-15 来源:互联网
通知提出,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是指在全国工商系统开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软件中,对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主体加注区别标志,实现对食品经营主体的计算机管理功能。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关要统一标准,及时修改现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主要是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基本信息数据库中增加“经营类别”项,其内容包括种植养殖类、食品生产类、食品经营类、餐饮类、其他食品经营类主体、其他类6个必录单选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相应选择后才能完成注册、年检和验照流程。只要经营范围中的商品有一项属于食品范畴,无论注明的是单一品种,还是注明“食品”大类字样,都要纳入食品类项下再选择相应细分类别。
通知强调,该项工作是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的客观要求,对及时准确地识别查询、统计食品经营主体,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提高监管的效能和水平将产生重要的作用。各地要采取措施,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按期保质完成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工作。
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①本网注名来源于“互联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或者来源机构所有,如果有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网联系,联系邮箱service@baijiantest.com,否则视为默认百检网有权进行转载。
②本网注名来源于“百检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百检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想要转载本网作品,请联系:service@baijiantest.com。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百检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③本网所载作品仅代表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百检立场,用户需作出独立判断,如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service@baijiantest.com